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TRIUMP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1997772号“TRIUMP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645号

       

      申请人:胜利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97772号“TRIUMP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1598号“賸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届时引证商标一将不再构成本案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已获得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13591号“Triumph及图”商标、第6787588号“Triumph及图”商标、第8438335号“黛安芬Triumph及图”商标、第10453785号“ESSENCE Triumph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68933号“Triumph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65656号“MAGIC BOOST Triumph及图”商标、第70543号“TRIUMPH”商标、国际注册第593478号“Triumph及图”商标、第979436号“黛安芬 Triumph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第29719703号“TOGETHER WE Triump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十一)的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声明书。各引证商标系类似情形的商标,并获准并存。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声明》、申请人简介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已向我局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一的所有人共同签署的《商标共存声明》公证、认证书原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至十一的所有人已书面同意申请人在指定商品上,在中国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且各商标尚有区别,故上述商标可不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外文“TRIUMPH”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賸利”虽为不同语种的文字,但主要含义基本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不包括内衣、紧身胸衣、游泳衣和睡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鞋;游泳衣”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帽子”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帽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