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7177825号“威宇普 WYP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546号
申请人:四川天普大宇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慈溪市嘉迅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77825号“威宇普 WYP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56765号“湾田集团WANTIAN GROUP”商标、第352157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关于引证商标二的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威宇普 WYPU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