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7029301号“JIU JI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043号
申请人:迁安市九江线材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北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29301号“JIU J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43678号“久江JIUJ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恳请待其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可以起到标识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简介及社会责任报告;买卖合同及发票;荣誉证书及产品质量书;产品及公司图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层压;镀锡;镀锌”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