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上海文明创建网 WWW.SHWMCJ.C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524646号“上海文明创建网

    WWW.SHWMCJ.C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467号

       

      申请人:上海盛典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24646号“上海文明创建网 WWW.SHWMCJ.C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975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整体具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且其他商标的情况与本案情况极为类似,但是都已经注册成功,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在网站以及办公用品上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含有“上海”,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