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万里茶道第一镇河口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421475号“万里茶道第一镇河口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342号

       

      申请人:铅山县信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中慧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21475号“万里茶道第一镇河口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由来,其与铅山县具有内在联系,不会造成误认。申请商标是基于文化的品牌保护及推广意识,是政府部门支持、鼓励、批准的。且其他商标的情况与本案情况极为类似,但是都已经注册成功,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第一”,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中的“河口”,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