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772423号“100000WHY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335号
申请人:上海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舒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72423号“100000WHY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025979号商标、第20966058号商标、第5226577号商标、第6594067号商标、第3381574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与申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字母构成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