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完美校园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4967030号“完美校园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380号

       

      申请人:完美数联(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67030号“完美校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304611号商标、第1672820号商标、第7031128号商标、第20888292号商标、第5324994号商标、第9921783号商标、第3012211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五、六已被提起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待引证商标二、五、六撤销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申请商标于2019年7月13日经核准转让予本案申请人。
      2、引证商标五、六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的三年不使用撤销案件结果并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对申请人缓裁申请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