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7113167号“厦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909号
申请人:福建厦洋阀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泉州万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13167号“厦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11547号“厦洋HILOO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在“水龙头”商品上的注册,现核定使用商品为“灯;电炊具;热水器;冰箱;空气调节设备;厨房用抽油烟机;沐浴用设备;水净化设备和机器;小型取暖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水管阀等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用的灯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