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矢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2706123号“矢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584号

       

      申请人:邱对贵
      委托代理人:杭州淘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06123号“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大力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4803705号图形商标、第18424307号“矢及图”商标、第15844184号“CG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权利人的营业范围不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各引证商标权利人的工商信息、中国远大集团官网信息等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汉字构成、构图特征、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推广和使用已产生与各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另,申请人所谓商标权利人的营业范围不同并非是判定商标近似与否的唯一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