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190945号“嘉能小松 JIA NENG
KOMATS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585号
申请人:陈志国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90945号“嘉能小松 JIA NENG KOMATS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568184号“小松及图”商标、第10044967号“小松 KOMAT'SU及图”商标、第10044981号“小松 KOMAT'SU及图”商标、第3995717号“小松”商标、第5746002号“小松”商标、第6817629号“小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均已共存注册。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均已成功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授权协议、发票、质量保证书、申请商标推广使用等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润滑油、柴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润滑油、燃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中文“嘉能小松”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认读中文“小松”及引证商标四、五、六中文“小松”,他们在呼叫、含义、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产生与各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另,各引证商标及申请人所列举的案外商标获准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