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5987204号“草原利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593号
申请人:邯郸冀南新区利伟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87204号“草原利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7353783号“草原利普”商标、第22322963号“草原大伟”商标、第35481056号“草原鸿伟”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均属于食品,食品行业更加严格。另,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现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未能取得注册,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肉、羊肉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文“草原利伟”与引证商标一中文“草原利普”、引证商标二中文“草原大伟”仅一字之差,他们在汉字构成,呼叫、含义、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所谓食品行业的特点不能当然影响我局在本案中对商标近似与否的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