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5717187号“疽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482号
申请人:山东韩农化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潍坊市诚信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17187号“疽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产生误认。且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产品照片、收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疽风”指定使用在第5类灭干朽真菌制剂等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此外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丁选明
陈辉
张爽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