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YOYO smart ergonomic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6406号“YOYO smart

    ergonomic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745号

       

      申请人:KESSEBOHMER HOLDING KG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6406号“YOYO smart ergonom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576467号“TOP及图”商标、第1537943号“洋洋YOYO及图”商标、第15623912号“卡箱 YOYO www.yoyojie.com YO及图”商标、第8704248号“点点名及图”商标、第8083724号“东森幼儿园 KINDERGARTEN及图”商标、第5014219号“YO-Y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六并没有实际使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六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在第9、11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六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整体尚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字母组合“YOYO smart ergonomics”构成,与引证商标二、三独立识别部分“ YOYO”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下述方面的数据处理装置和数据处理设备、及其电气和机械附件、软件、移动应用程序,即用于工作场所和办公室的人体工程学检查、监测、布局、对齐和控制,以及临时工作场所和办公室的预订” 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由字母组合“YOYO smart ergonomics”构成,与引证商标六“YO-YO”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工作场所照明的人体工程学检查、监测、布局、校准和控制的照明设备、灯和灯具” 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