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6077号“B.GLEN BY
DR.KELL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335号
申请人:J-NETWORK,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6077号“B.GLEN BY DR.KELL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94685“KELLERBRAND”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