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弘正跆拳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012259号“弘正跆拳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588号

       

      申请人:于兆会
      委托代理人:微冠(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12259号“弘正跆拳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9206776号“启智•涵德 弘正书院及图”商标、第28041837号“弘正学堂”商标、第30613815号“弘正教育”商标、第6447268号“正弘”商标、第33172466号“正弘”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无效,引证商标三、五均被驳回。其他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成功注册。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现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在玩具出租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准予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五已被核准注册。本案并无暂缓审理的必要。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未能取得注册,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被准予初步审定的玩具出租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核定使用的培训、学校(教育)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文“弘正跆拳道”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认读中文“弘正书院”、引证商标四、五中文“正弘”均含有汉字“正”和“弘”,他们在汉字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虽称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另,申请人所列举的案外商标获准注册的实例,因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