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正官庄 EVERYTI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7107641号“正官庄 EVERYTI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664号

       

      申请人:韩国人参公社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07641号“正官庄 EVERYTI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25003号“EVERY TIME”商标、第10473229号“甜蜜一刻 EVERYTIME”商标、第13853992号“EVERY T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类似情况已经核准注册。引证商标状态未明确,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一、三依法已失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以“EVERYTIME”为重要组成部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一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茶饮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区分于引证商标二的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依据。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一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