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国际注册第1363926号“BROMPEDE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418号
申请人:LEIBBRAND,THOMAS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63926号“BROMPED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人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提出删减申请,我局已准予删减,现其复审商品为“人用药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孙昕
曲红阳
赵婷婷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