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OMPEDE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国际注册第1363926号“BROMPEDE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418号

       

      申请人:LEIBBRAND,THOMAS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63926号“BROMPED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人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提出删减申请,我局已准予删减,现其复审商品为“人用药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孙昕
    曲红阳
    赵婷婷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