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汉王BODYI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846730号“汉王BODYI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660号

       

      申请人: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46730号“汉王BODYI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09232号“汉王牌”商标、第7997094号“三秦汉王 HSQW”商标、第12108254号“汉王”商标、第35652084号“搏亿 BOYIJ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状态未明确。申请人放弃3509类似群组的复审申请,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二依法已失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三、四依法仍为在先合法有效商标。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3509类似群组服务,故上述服务在我局驳回决定中业已生效,不再与引证商标三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列顺序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区分于引证商标一的可注册性。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