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5429959号“有机到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463号
申请人:三亚槟榔河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29959号“有机到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705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2、申请人一对引证商标提起在“消毒纸巾”商品上的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3、申请商标的使用和注册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消毒纸巾”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目前核定使用的人用药、净化剂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有机”一词,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昕
曲红阳
赵婷婷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