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5099797号“金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658号
申请人:北京金山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99797号“金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2751号“金山”商标、第5832307号“JINSHAN金山IN”商标、第11166446“金山”商标、第15789502号“金山农民画”商标、第697760号“金山农民画院”商标、第6646060号“山金”商标、第6648065号“山金”商标、第6875973号“金山开发及图”商标、第12676653号“新金山”商标、第20591427号“金山宝 JSHANBO”商标、第34146513号“金山礼物”商标、第16539182号“金山印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九依法已失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依法仍为在先合法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七、八、十、十一、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列顺序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杂志(期刊)”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七、八、十、十一、十二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七、八、十、十一、十二核准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五、七、八、十、十一、十二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书籍;杂志(期刊)”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