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7223374号“赤发 张氏华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657号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赤发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23374号“赤发 张氏华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71431号“赤发及图”商标、第7194254号“张氏酱台”第19181823号“赤梨醇CHILICHUN及图”商标、第22772302号“赤台河 赤宏及图”商标、第22772386号“古畔赤河 赤宏及图”商标、第19178645号“赤宏CHIHONG及图”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共存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提交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所有人共存协议,故,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基本近似,仍为在先合法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区分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