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图_近似商标_“百万幸福家庭联盟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294726号“百万幸福家庭联盟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535号

       

      申请人:青岛智耀艺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94726号“百万幸福家庭联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39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被客户认可,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函授课程、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培训班、辅导(培训)、职业再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幼儿园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业、组织竞赛(教育和娱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文字“百万幸福家庭联盟”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的注册不易导致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