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 LONG RIVER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6457113号“長江 LONG RIVER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26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东莞汇港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君政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6457113号“長江 LONG RIVER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1694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15年8月29日至2018年8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印刷纸(包括胶版纸、新闻纸、书刊用纸、证券纸、凹版纸、凸版纸)”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裁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申请人未对撤销程序中被申请人提交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与无锡中润集团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深圳市合兴采购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丹标贸易(东莞)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之间的电子邮件记录、采购订单、生产单、送货单、发票、付款凭证、报关单等复印件;
      2、被申请人与谦信印刷出版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订单复印件。
      我局调取了撤销程序案卷,撤销程序中被申请人提交了证据1、证据2、部分发票原件、台历原件。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东莞寮步长江商标厂于2007年12月24日申请注册,2010年11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印刷纸(包括胶版纸、新闻纸、书刊用纸、证券纸、凹版纸、凸版纸);卡纸板制品;纸或纸板制标志牌;不干胶纸”。经核准,复审商标于2018年11月27日转让至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为2015年8月29日至2018年8月28日,鉴于该三年期间的起算点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本案的作出时间处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使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应使用《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复审商标原注册人东莞寮步长江商标厂与无锡中润集团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被申请人与万美包装制品(东莞)有限公司签订订单,加工生产“印刷纸及纸板吊牌、外挂标签”等商品,并在生产单、送货单、发票上标明复审商标,该证据附有银行付款回单、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凭证予以佐证。故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薛寅君
    张玲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