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5785209号“KINGO THE POW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722号
申请人:丽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85209号“KINGO THE 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02804号“DSERMOT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889844号“Karib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6613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及使用图片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2020年1月6日第1678号《商标公告》及2019年10月27日第1669号《商标公告》上,故上述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KINGO THE POWER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三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