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5280290号“绿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757号
申请人:绿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80290号“绿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商标为第3781663号“綠城及图”商标、第7776736号“绿城 LV CHENG”商标、第14286837号“绿城农科技术”商标、第20056021号“绿城财富”商标、第24223044号“绿城选房网”商标、第24235568号“绿城理想生活”商标、第9364896号“印象绿城”商标、第10300255号“绿诚 GREEN TRUST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组织抽奖、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引证商标二、三、四、八指定服务与申请商标指定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已无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七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绿城”商标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寄宿学校教育服务、培训、教育、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组织抽奖、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我局对其予以认可,故本案驳回复审所涉及的复审服务为寄宿学校教育服务、培训、教育、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
其次,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八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教育等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再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七核定使用的培训、教育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七均为纯汉字商标,且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五、六、七之中,它们在汉字构成、呼叫、含义、视觉印象等方面均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教育等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五、六、七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虽称“绿城”商标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教育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