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狄妮诗 DELI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031413号“狄妮诗 DELI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531号

       

      申请人:龙斯殷
      委托代理人:北京妙点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31413号“狄妮诗 DELI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31158786号“DELICI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07140号“D’LIC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在各种有关用于香烟、雪茄烟、烟斗及其他无烟烟具的电气和电子设备,吸烟或吸入尼古丁电子装置,香烟,雪茄烟,烟斗及其他无烟电子烟具,包括电子香烟零件和元件,用于电子香烟、雪茄烟和烟斗的元件和配件,喷雾器,雾化器,雾化器,用于香烟、电子雪茄烟和烟斗的盒、烟嘴、填充盒,用于电子香烟、雪茄烟和烟斗的填充溶液,填充盒,尼古丁填充溶液,电子燃烧器,空的填充盒,携带盒和便携式更换盒,过滤器,用于香烟、雪茄烟、烟斗及其他烟具的电气或电子载体,用于电子香烟、雪茄烟和烟斗的载体,用于无烟香烟的喷雾器管,电子吸烟喷雾器,非医用无烟草香烟,非医用烟草代用品,戒烟草、戒香烟、戒雪茄烟、戒烟斗用药品及其他医用无烟草烟具,医用烟草代用品的批发、零售和在线销售通讯工具上介绍产品”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较为醒目且可独立识别的字母组合“DELICE”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认读字母组合“DELICI”、“D LICE”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各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