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085141号“卡路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682号
申请人:潘腾飞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85141号“卡路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具有极强的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46423号“卡路里”商标、第4546442号“calorie及图”商标、第35906181号“卡路里主题酒店”商标、第29440212号“卡路里实验室”商标、第35906185号“卡路里情侣酒店”商标、第35906177号“卡路里旅行酒店”商标、第29887269号“轻食卡路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等上述各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依法撤销;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五、六均在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引证商标二主要认读部分“calorie”可译为卡路里,申请商标汉字“卡路里”与引证商标二含义相同;申请商标汉字“卡路里”与引证商标在三汉字“卡路里主题酒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养老院、茶馆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