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255838号“胡記粿汁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081号
申请人:胡灿哲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企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55838号“胡記粿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89621号“胡记棒棒鸡”商标、第6400395号“老胡记”商标、第34057638号“胡记烹小鲜”商标、第34187454号“胡记工坊”商标、第34635772号“胡记馍香”商标、第35126039号“胡记纯肉烤肠世家”商标、第12556250号“胡记手工”商标、第31105669号“胡记串”商标、第31117766号“胡记串串”商标、第31827109号“胡记一品香”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被投入大量使用宣传。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2、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尚未生效。3、引证商标五经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4、引证商标六经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本案审理时,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五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六是否被驳回注册不影响本案结论,鉴于其状态未定,我局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汉字“胡記粿汁”与引证商标一、二、七、八、九、十显著性较强的文字部分均为“胡记”,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等复审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七、八、九、十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文秘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七、八、九、十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七、八、九、十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七、八、九、十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