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7049873号“救援队变形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083号
申请人:汕头市育儿之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49873号“救援队变形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词,具有显著性。经查,许多包含“变形车”字样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包含“变形车”字样的商标注册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标志“救援队变形车”作为商标使用在玩具等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缺乏作为商标注册应具有的显著性,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