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每时每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4495375号“每时每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41503号重审第0000001083号

       

      申请人:上海汇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搜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41503号《关于第34495375号“每时每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475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5242483号“每时美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人处于注销状态,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丧失。现无证据证明引证商标的权利已由他人继受,因此引证商标处于无权利主体状态。鉴于此,使用引证商标的商品进入市场流通领域的可能性极小,不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姚晓东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