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28463847号“势成一键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27025号重审第0000001048号
申请人:杭州势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27025号《关于第28463847号“势成一键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3163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712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上述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截至本案审理终结时,第10499853号“势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第9类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并公告,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基于该事实变更情况,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国家知识产权局应根据该新发生的实施变更情况,重新作出决定。鉴于上述事实变更情况发生于被诉决定作出之后,本案诉讼费用应由申请人承担。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且刊登在2019年10月27日第1669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