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23995345号“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89346号重审第0000001050号
申请人:NHL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89346号《关于第23995345号“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2352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672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上述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原审法院认定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与第3232202号“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无不当,但引证商标现已经被撤销注册,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由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是否应予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故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应予撤销。申请人的相关上诉理由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同时,上述事实发生在二审诉讼中,并非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原审法院的审理依据,故本案受理费应由申请人承担。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且刊登在2019年6月27日第1653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