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22949071号“唯而思”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164号
申请人: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孙光辉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31日对第22949071号“唯而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9068528号“学而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已经达到驰名商标,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在“学校(教育)、教育、培训”服务项目上为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077160号“学而思XES”商标、第5861449号“学而思xueersi及图”商标、第11974827号“学而思及图”商标、第10957111号“学而思”商标、第13669628号“学而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六)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学而思”是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号,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相关美术版权的在先权利。四、被申请人应知申请人商标的存在,其注册争议商标极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争议商标初审公告截图;
2.申请人营业执照、非民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办学许可证等;
3.申请人网站截图、培训费用发票、办公场所图片、广告宣传合同、发票及图片;
4.“学而思”商标相关推荐函、申请人相关荣誉证明照片、公益活动资料;
5.申请人维权。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2月27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等服务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649期(2019年5月28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1教育、书籍出版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一至六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核定使用的教育、教学等服务分别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核定服务不类似,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鉴于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关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无需评述。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未达到高度近似。本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虽然作为整体构成近似商标标识,但在作品意义上的独创性部分却存在差异,因此,两标识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作品,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