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307026号“馬正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8382号
申请人:张金备
委托代理人:山东华典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07026号“馬正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马正”具有特定含义,申请人未在网络检索到关于英烈马正的信息,申请商标经使用未产生不良影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检索结果打印件、检验证书光盘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马正”为我国英烈,用作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