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顾博GUB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495299号“顾博GUB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8362号

       

      申请人:重庆顾博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图为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95299号“顾博GUB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现已变更经营范围,不再从事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变更前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代理”项目,故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的情形。虽然申请人后向工商局提起变更登记,主动删除了营业范围中的“知识产权代理”项目,但申请人变更企业经营范围不能被视为注册障碍消除的情形,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之情形。
      尚无充分证据表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不良影响,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