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P8F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5562号“P8F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8200号

       

      申请人:倍耐力轮胎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5562号“P8F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054976号、第75279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两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12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保护延伸请求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等光盘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字母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可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