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克拉美尼ClarkeShon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452087号“克拉美尼ClarkeShon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354号

       

      申请人:博诺思家居(成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优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52087号“克拉美尼ClarkeShon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774755号、第24696013号、第28811601号、第35579615号、第33144157号、第209725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引证商标三、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加盟协议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四经审查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文字构成、呼叫不近,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