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BKW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786118号“BKW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345号

       

      申请人:必凯威(北京)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86118号“BK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4153558号经审查决定已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696787号、第3675320号、第1792159号商标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不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