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510983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286号

       

      申请人:哈尔滨北斗导航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哈尔滨华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098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由一颗不规则五角星和连续横向弧形排列的六颗小五角星组成,指定使用在娱乐服务等复审服务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