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轻松排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853077号“轻松排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086号

       

      申请人:吉首市蓝宝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泓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53077号“轻松排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780677号“轻松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消费者认可。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的“轻松排石”构成,用于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功能效果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禁止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