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商标局_“万达WAND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10542265号“万达WANDA”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76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香啦啦(龙海)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范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542265号“万达WAND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6409号决定,于2019年05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5年7月3日至2018年7月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由于申请人所在地政府原因导致申请人不能正常建厂投产,从而导致复审商标未能正常使用。因此,在2015年7月3日至2018年7月2日期间申请人不使用复审商标具有正当理由。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项目投资协议书、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张由于所在地政府原因导致其不能正常建厂投产不可作为复审商标未进行使用的正当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缺乏真实性,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主要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营业执照副本、购销合同、发票、产品照片等证据材料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2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蜂蜜、馅饼、冰淇淋、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2018年7月3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商标局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情况;提交的“食品包装膜”购销合同及发票只能证明被许可人龙海市真好意食品有限公司在为“万达”商标在馅饼商品上的使用做准备工作,不能证明其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进行了销售,且提交的产品及包装图片未体现时间要素。因此,综合本案证据难以证明申请人自身或授权他人在上述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市场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所称基于所在地政府原因导致申请人不能正常建厂投产,从而导致未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的理由不能视为《商标法》关于停止使用复审商标的正当理由。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张旭
    张萌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