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bluepharm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国际注册第1371827H号“bluepharm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936号

       

      申请人:BLUEPHARMA-INDUSTRIA FARMACEUTICA,S.A.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71827H号“bluepharm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1362211号“BLUE FU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900391号“Bl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014851号“blue ca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1362211号“BLUE FU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构成、外观、读音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三提出撤三申请,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国际注册商标限定商品申请书、关于引证商标二、三的撤三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现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膏药、杀真菌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膏药、杀真菌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