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_“如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0951585号“如视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767号

       

      申请人:上海小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51585号“如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650390号“如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19年11月27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上海小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即本案申请人,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为同一主体,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先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超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