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709165号“儿童动物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207号
申请人:丹斯克制药工业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誉威圣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09165号“儿童动物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儿童动物园”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二、申请人国际注册第1122872号“Kids Zoo”商标已获准领土延伸保护。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资料、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组合“儿童动物园”构成,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其当作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其他商标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