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SumikkO gurash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417262号“SumikkO gurash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373号

       

      申请人:三易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17262号“SumikkO guras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SumikkO gurashi”(角落小伙伴)是申请人创作的美术作品,申请人是该作品的创作者和著作权人,申请人享有“SumikkO gurashi”美术作品的所有权利,该作品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139747号“SUMIKKOGURAS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网站首页、百度百科等对于申请人的介绍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组合“SumikkO gurashi”及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SUMIKKOGURASHI”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引证商标注册人是否恶意抢注,不是本案依法审理的范围,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