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892711号“鸿霖卫浴HOL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415号
申请人:温州优派卫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东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92711号“鸿霖卫浴HOL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95141号商标、第75545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核实其结果,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411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主要认读文字均为“鸿霖”,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吹风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