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332395号“COLOR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371号
申请人:纺织产品开发中心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32395号“COLO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23882号“COLO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二、申请人将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98190号“coloh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异议申请。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介绍、申请人所获相关证书、签订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该商标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组合“COLORO”构成,与引证商标二“coloho”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织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织物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