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高德 连接真实世界 让出行更美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445627号“高德 连接真实世界 让出行更美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775号

       

      申请人:高德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445627号“高德 连接真实世界 让出行更美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913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444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信息、申请商标宣传报道材料、相关荣誉证书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有“高德”,与引证商标二主要认读汉字“德高”文字构成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相区分的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运输、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包裹投递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汽车运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张旭
    张萌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