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7017967号“么么哒山楂树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111号
申请人:西安豪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17967号“么么哒山楂树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29657号“山楂树下”商标、第18609827号“山楂树下”商标、第26225970号“山楂树下”商标、第26385956号“山楂树下”商标、第31920452号“山楂树下”商标、第31921531号“山楂树下”商标、第35868073号“川楂树下”商标、第36521855号“山楂树下UNDER THE HAWTHORN TRE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2、引证商标七经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3、引证商标五、六、八经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本案审理时,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四、七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六、八是否驳回注册不影响本案结论,鉴于其状态未定,我局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八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申请商标“么么哒山楂树下”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山楂树下”,含义亦未形成明显区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果汁冰水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