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975475号“浩鑫机械HAOXINJIXI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589号
申请人:河南浩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75475号“浩鑫机械HAOXINJIXI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0702、0725、0733、0752“粉碎机”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569806号商标、第14329081号商标、第14899885A号商标、第10848894号商标、第11461637号商标、第915653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0702、0725、0733、0752“粉碎机”商品上的复审请求,因此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烘干机(制茶工业用)、磨粉机(机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挖沟机、提升机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矿井卷扬机、烘干机(制茶工业用)、磨粉机(机器)、木材干馏设备、采矿用卡车碾磨机、矿井作业机械、矿砂处理机械、矿用声控自动喷雾装置(矿井降尘)、矿山杂物排除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粉碎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3月25日